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辯護思路
返回列表來源:信之源 發布日期 2023-09-06 16:14:00 瀏覽:-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食品的行為。實踐中,大部分被抓的犯罪嫌疑人都會辯解自己不明知摻入的非食品原料屬于有毒、有害物質,或不清楚自己銷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
實踐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出罪思路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向。之所以說是方向,是因為刑事案件出罪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下的結果,絕非是知道某個思路就可以搞成無罪的,發現辨點是一方面,如何呈現辨點,讓辨點落地是另一方面。
1.主觀不明知。
2. 摻入禁止加入的物質,但對人肌體安全性尚無科學嚴謹的論證結論,不應將該類物質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進而無罪。
3. 根據指導案例權威觀點,雖然摻入的物質不屬于《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但與上述物質具有同等屬性,根據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等材料能夠確定該物質對人體具有同等危害的,可以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
重點審查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合理性,必要時可以申請鑒定人、專家出庭,或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論證該物質的屬性及對人身的危害情況;
4. 雖然行為人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了禁用物質對食品進行加工,但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加工后的食品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即未及時扣押、送檢,缺少權威性的意見。
5. 各種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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